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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木工程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办法

2014年05月12日 00:00  点击:[]

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,增强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,避免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,保证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赔偿范围

1.凡属下列主观原因发生的责任事故,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,应予以赔偿。

(1)尚未掌握操作技术,不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办法,轻率动用造成的损坏。

(2)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、拆卸设备,造成的损坏。

(3)不听从指挥,不按规定进行工作,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坏。

(4)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失职或指导不及时和指导错误,造成的损坏或丢失。

(5)保管人员保管不当,造成的损坏和丢失。

(6)其它属于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。

2.凡属于非责任事故,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,可免于赔偿。

(1)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。

(2)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。

(3)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。

二、赔偿原则

1.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和丢失,原则上按照下列办法赔偿。

(1)部分损坏的,按损坏部分赔偿(如零配件)。

(2)损坏可以修复的,按维修费赔偿。

(3)损坏修复后,仪器设备质量明显下降的,酌情计价赔偿。

(4)赔偿计价按现在市场价格。

(5)旧设备按现价折旧计算。

2.凡属下列情况者,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。

(1)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操作,确因技术不熟悉、缺乏经验而造成的损失。

(2)事故发生后,能积极设法补救损失,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较好的。

三、赔偿标准

1.损坏赔偿

(1)大型精密仪器设备(5万元以上)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,视其损坏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的好坏,按损坏件或维修费的10—70%酌情赔偿,同时上报学校给予扣发岗位津贴,奖金和行政处分。

(2)一般仪器设备,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,除批评教育(包括给予扣发岗位津贴、奖金和行政处分)外,根据损坏程度按损坏件或维修费的20—60%酌情赔偿。

(3)低值耐用品的损坏,一般物品按价值的30—50%赔偿。易碎器皿按价值的10—50%赔偿。

2.丢失赔偿

(1)民用性强的设备及器材,如照相机、收录机、电视机、录相机、秒表、计算器、电炉、绘图仪表、各类工具等,严格按100%计价赔偿。

(2)其它物品丢失,视新旧程度,原则按现价的20—100%酌情赔偿。

(3)因被盗等原因造成的丢失,由保卫处或公安部门裁定的当事人责任程度确定其赔偿标准。

四、赔偿处理权限

1.财产损失总额在20元以下的,由实验室主任处理,报设备处备案。

2.财产损失总额在20—200元的由实验室提出意见,学院处理,报设备处备案。

3.财产损失总额在200—1000元的,由实验室和学院提出意见,报设备处处理。

4.财产损失总额在1000元以上的,由学院和设备处提出意见,由主管校长审批。

五、赔偿手续

损坏、丢失事故发生后,所属部门必须在一星期内查明原因,写出书面材料,根据赔偿处理权限,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,各级部门必须依照程序提出处理意见,并填写报损、报失申请单一式三份,学院(实验室)、设备处、财务处各一份。赔偿费一律收交财务处,作为仪器设备维修或购置专用费。

六、事故处理

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,由学校组织专人审查。被盗案件应报校保卫处备案、查处。

对于事故发生后,知情不报,有意隐瞒者,要追究责任,从重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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