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管理工作。
2.保管员负责实验室及教学仪器设备的保管工作。
3.有教学任务的实验室,由实验员到管理室办理教学仪器设备交接手续,在实验教学结束后,所有仪器设备由保管员收回。
4.各实验室的仪器严格按仪器分布表的设备号顺序存放,实验完毕,应及时放回原处。
5.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互相调用,需经实验教师,实验员,保管员三方同意,并报实验室主任批准。
6.仪器准确度下降或损坏,实验教师应及时登记,分析原因,分清责任,提出意见并及时上报。
7.实验教师对该室的仪器负有维修权的职责,需要维修的仪器,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单。
8.学生因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,按学校有关规程赔偿。
9.未经批准随意拆机,造成仪器损坏者应负赔偿责任。
10.一轮实验完毕,如有损坏仪器的,实验教师应填写仪器缺损清单,提出下学期所需的仪器或材料。
11.保管员发放元器件,应根据实验教师填写的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后的实验通知单。
12.学生进行设计性实验,需经指导教师和实验室主任签字后,方可到保管室领取材料。
13.未经批准,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将仪器外借,仪器在校内借用,实验室主任审批,保管人员按期追回,并会同实验员验收,若发现仪器破损,应责成使用者赔偿。
14.校外单位借用仪器,需经实验室主任,系主任批准,教务处审批,校长同意,并办理有关借用手续,借期到时,保管员负责追回,并会同实验员验收,仪器若有破损,借方应按规定赔偿。